本報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要求,做好鋼鐵、水泥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日前,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發布《環保部關于做好鋼鐵、水泥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城市(以下簡稱“2+26”城市)和長三角、珠三角重點區域完成鋼鐵工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2018年底前,全國其他地區完成鋼鐵工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國水泥工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
通知指出,此次發證范圍是水泥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礦山開采、散裝水泥轉運等排污單位,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排污單位和獨立粉磨站排污單位。其中,獨立粉磨站企業實施排污許可簡化管理。鋼鐵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含有燒結、球團、煉鐵、煉鋼或軋鋼等生產工序的排污單位。
通知要求,省級環保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核發與管理的組織實施,確定本行政區域具體的申請時限、核發機關、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向社會公告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組織指導地級、縣級環保部門開展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有核發權的地方環保部門要盡快開展企業調查摸底,明確鋼鐵、水泥工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目標任務和實施計劃。各地要依托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開展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當根據行政區域內鋼鐵、水泥工業企業分布情況,制定監管計劃,盡早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鼓勵依托排污許可證信息,開展排污口信息化及移動執法信息化試點工作;督促企業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運行維護污染治理設施、開展自行監測和臺賬記錄,按期上報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確保按證排污。各級環保部門應于2018年開展水泥工業企業和“2+26”城市及重點區域鋼鐵工業企業無證排污行為集中監管執法,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鋼鐵、水泥工業企業,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依法依規公開檢查結果和處罰結果等監管信息,同時加強輿論宣傳,鼓勵社會公眾、媒體等參與監督。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依法監督相關企業履行法律責任,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和臺賬記錄,并按期在信息平臺上報送執行報告?,F場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應記入信息平臺。對不符合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督促整改,對拒不開展自行監測和臺賬記錄或自行監測、臺賬記錄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嚴肅查處。我部將定期在信息平臺上公布未按期報送執行報告的企業名單,并抄送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