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今天,本報在頭版頭條全文刊發工信部辦公廳所發《建材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范公告》)。這是被納入規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衛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螢石、石棉、巖棉、防水卷材、玻璃纖維等建材領域所有企業都必須認真對待的大事;是整個建材行業各領域和機構必須高度重視的大事;是各區域相關工業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必須深入領會的大事。
此次正在征求意見的《規范公告》,對建材行業而言,具有里程碑意義。
第一,“建材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是首次提出。這意味著原有“單一領域單一公告”的模式將徹底改變,一份規定將對全行業10個領域的所有企業和生產線具有統一的指導和約束作用,行業覆蓋面和區域輻射度都非常高。
第二,企業的申報路徑有重大創新舉措。除傳統申報方式外,首次通過大數據創新模式的融入,開發建設全新的第三方網絡平臺,開通“網上自我聲明”的申報方式,可謂“互聯網+傳統產業+管理服務”的深入實踐,這是工信部實現“兩化融合”的一次探索和嘗試。
第三,《規范公告》中提到的《企業和生產線符合規范條件自我聲明平臺》,企業可以直接在網上提交申報材料并自我聲明,從而簡化了企業的申報程序,節省了企業申報所花費的時間,使申報審核的過程更為公開透明,為申報企業提供了更好的展示平臺,增強了行業誠信體系的建設。也是行業規范管理在市場化建設和政府監管之間搭建起的相對透明公平的橋梁。
第四,通過大數據互聯網的運用,使得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登記管理手段的現代化管理更為科學便捷。行業相關部門對全國建材行業各領域企業的情況和市場的變化能夠做到心中有數,行業發展動態和變化亦可隨時掌握,對于更好地完善頂層設計、放管結合和管理服務等各方面,都將起到很好的協助作用。
第五,采取更為科學嚴謹的方式加強了政府監管和督查的執行力度。相對于以往各行業的管理公告,此份公告在申報程序、核查和監督管理等方面,有了更加清晰明確的規定和相應的處理辦法。特別加強了現場核驗的力度、規范性和嚴肅性。
第六,拓寬了對公告企業的督查范圍,將監督舉報的通道向社會、行業和個人開放。同時,對規范公告的企業開通了陳述和申辯的渠道,給予企業更為公平的自我聲明的權利和科學的人性化服務。
可以說,《規范公告》是建材行業規范管理辦法的一次創新改革。充分體現了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精神指引下,為建設行業誠信體系、展示優秀企業面貌、搭建上下游產業互通合作平臺等方面做了有意義的探索和嘗試。同時,也充分體現了工信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上,有了全新的突破和創新。
因此,《規范公告》一旦正式實施,必將給行業帶來重大影響。
《規范公告》一經實施,首先將對各區域相關工業管理部門提出新的工作要求,不僅要對創新的自我聲明平臺的相關審核工作要有全新的認知和部署,更要充分學習和理解“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內涵,在按著公告的要求加強核查和監管力度的同時,認真對待并協助相關部門核實行業各層面的監督舉報內容,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的現場核驗工作;其次也要給予申報企業進行自我申辯和陳訴的權利,做好申報企業的相關服務工作,充分發揮企業自主自律的主觀能動性。
對公告范圍內的所有企業,此份公告既具有較高的約束力,也具有高度的引導性;既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規范要求,更大程度堵住了造假虛報、蒙混過關的漏洞,也給予了企業充分的選擇權利和展示空間,逐步引導企業自覺履行向社會公示的責任,鼓勵和推動企業進一步做強做優。這就要求相關企業必須嚴格按著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提交申報材料和自我聲明,倘若在申報材料上暗箱操作、弄虛作假,一旦被舉報并經核驗造假屬實,相關企業也必將受到應有的處罰。
此外,這份公告對建材行業各個層面、各個區域的相關機構、行業協會和媒體而言,也提出了新的課題。如何在一個相對公開的平臺上認真履行引導、監督、傳播和服務的職責,及時關注企業和行業的發展狀況,并據此進一步研究和探索行業發展的創新舉措,是行業各個層面需要深入思考和認真部署的工作任務。
如今,離《規范公告》正式實施還有4個月的時間。接下來,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行業相關組織機構和企業,都應積極行動起來,做好相關征詢和協調等工作,協助建材行業的國家主管部門,將工作落到實處,共同推動《規范公告》順利實施。
建材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征求對《建材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工信廳原函〔2017〕4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部分骨干企業: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行業管理、提升服務能力,規范建材行業符合相關規范條件(準入條件或準入標準)的企業(生產線)名單公告和管理要求,增強公告管理辦法的適用性,我部在總結近年建材行業規范管理工作的基礎上,針對建材行業實際情況,組織起草了《建材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F征求你單位意見,請于9月8日前將意見書面反饋我部(原材料工業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貫徹落實建材行業規范條件、準入條件和準入標準(以下統稱規范條件),規范公告符合規范條件的生產企業(生產線)名單事項(以下統稱規范公告),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材行業,是指實施規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衛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螢石、石棉、巖棉、防水卷材、玻璃纖維等行業。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規范公告申請的受理、核實和推薦,監督檢查列入規范公告名單的企業和生產線(以下統稱已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的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規范公告申請進行復核、公示和公告,視列入規范公告名單的企業保持執行規范條件的情況,對規范公告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可以自愿申請建材有關行業規范公告。
企業也可以對照規范條件,自行核實本單位執行規范條件的情況后,在有關第三方網站自我聲明企業和生產線符合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自我聲明)。
第二章 申請與核查
第五條 申請規范公告的企業和生產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相應的規范條件;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六條 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向生產線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規范公告申請,并提交建材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及所需材料。
企業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所提交的材料中系復印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第七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申請,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申請材料提出意見,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意見應明確企業和生產線的建設條件、生產布局、生產規模、工藝與裝備、環境保護、質量管理、節能降耗、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以及社會責任等是否符合規范條件。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復核。
必要時,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企業進行實地核驗。實地核驗專家應不少于兩名。實地核驗結果由專家和企業代表共同簽字確認。
第九條 復核認為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生產線)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網站上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示。
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符合規范條件的生產企業(生產線)名單予以公告。
第十條 企業選擇自我申明符合規范條件的,可以登陸有關第三方網,在《企業和生產線符合規范條件自我聲明平臺》(以下簡稱自我聲明平臺)上,提交申報規范公告所需的材料,自我聲明符合規范條件。
自提交材料和確認自我聲明符合規范條件之時起的六個月內,未遭質疑的,且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主管工業部門組織開展的臨時現場核驗中,專家確認其確能執行規范條件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也將作為符合規范條件的生產企業和生產線名單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已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定期對照規范條件開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將企業上年度保持規范條件的自查報告(以下簡稱企業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通過自我聲明平臺成為已公告企業的,每年1月31日前需再次登陸有關第三方網,在自我聲明平臺上及時更新有關資料,確認保持自我聲明符合規范條件狀態。
第十二條 企業自查報告是核驗已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的依據,應說明以下情況:
(一)企業上年度生產經營基本情況;
(二)企業內部環保、節能、質量、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社會責任等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三)企業組織結構、法定代表人、相關資質、主要產品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三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核實企業自查報告。每年3月31日前將核實后的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已公告企業開展臨時現場核驗(通知后2日內完成)。臨時現場核驗,不應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由專家對照企業自查報告,核驗已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的情況。臨時現場核驗記錄由專家和企業代表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已公告企業、申請規范公告的企業或在自我聲明平臺的企業有不符合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對于遭到舉報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主管部門將組織臨時現場核驗,并依據臨時現場核驗結果決定是否從規范公告名單中撤銷該企業名單,或中止其規范公告申請或取消其在自我聲明平臺上聲明。
第十七條 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規范公告名單中撤銷。
(一)規范公告申報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二)臨時現場核驗發現不能保持規范條件;
(三)發生重大環境、質量、安全生產事故;
(四)發生偷漏稅、嚴重侵犯職工權益等重大違法行為。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擬從規范公告名單中撤銷的企業名單,應提前告知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組織專家對企業陳述和申辯進行論證,之后再決定是否撤銷。
第十八條 被中止規范公告申請或取消自我聲明狀態的企業,經整改合格滿一年后,可重新申請規范公告或開展自我聲明。
被撤銷名單的已公告企業,經整改合格滿兩年后,可重新申請規范公告或開展自我聲明。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有關行業的所有類型生產企業。
第二十條 受理規范公告申請、發布企業自我聲明、現場核驗(包括臨時現場檢驗)均不得收受企業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平板玻璃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09〕718號)、《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1〕406號)、《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螢石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1〕439號)、《巖棉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2〕253號)、《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產業〔2012〕528號)、《石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2〕554號)、《建筑防水卷材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3〕19號)、《建筑衛生陶瓷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4〕286號)等同時廢止。